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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的创投声音:沈南鹏带来三提案,涉及大湾区、共享经济与基础科研

时间:2019-03-06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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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国风险投资行业唯一一位全国政协委员,记者获悉,红杉资本全球执行合伙人沈南鹏今年提交了3份提案,分别是《关于建立大湾区金融数据安全流动试点的提案》、《关于进一步激励社会力量参与共同推动基础科学研究发展的提案》以及《关于创新管理 推动共享经济高质量发展、稳就业的提案》。

建立大湾区金融数据安全流动试点

2018年的全国两会上,沈南鹏就曾在提案上关注了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建设的话题。今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意味着粤港澳大湾区正式落地。

在提案中,沈南鹏提出,目前粤港澳大湾区内的数据流动存在明显障碍。要在大湾区“一国两制”的环境下实现数据的充分流动面临大量挑战,尤其是数据出入境安全问题,这需要创新数据安全技术和数据治理方式。而这两者都需要具体的场景进行试验、培养,因此亟需选取试点,先试先行。

这一试点需要具备以下特征:第一,高度信息化;第二,数据规模大;第三,对粤港澳的经济社会影响大;第四,风险可控。金融科技行业相比其他行业在前三点优势明显,因此建议以其中风险较低的领域作为试点的优先选择,先易后难,例如可从防欺诈、反洗黑等方面入手,通过大数据共享提高金融风险监管能力。鉴于这一行业的特殊性,其一旦试点成功,或可对其他领域起到“一通百通”的巨大示范效应。

以金融科技为试点还将产生多重积极影响,不但可以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还将提高大湾区居民生活的便利化程度,并推动各行各业的发展。

对此,沈南鹏提出了三点建议:

一、尽快成立联合专责小组。由于三地政策差异大,因此需成立联合专责小组,互相协同以打通粤港澳金融数据安全管理政策壁垒。其具体职责包括订立相关工作议题和政策,立项、统筹大湾区数据安全标准规范,为合理有序的试验提供尽可能丰富的合法渠道。

二、选取重点金融科技机构作为试点实施主体。数据跨境传输的试验主体是专业机构,这些机构既需建立完善的合规体系,为跨境金融业务提供法律基础保障,也需探索各种具体场景下数据安全传输的具体实现方式,进而将其制定成行业标准。鉴于相关机构种类繁多,业务多元,不宜全面开花,因此可选取业务体量大、风控能力强的部分重点机构作为先期试点的实施主体。

三、在CEPA框架下开展数据共享作为试验具体载体。金融科技行业所触及的安全边界各不相同,可在三地已达成共识的CEPA框架下寻找可优先共享的数据。具体方向上,可从有利于加强大湾区的建设规划、资源调配、防控金融风险及应急措施优化等方面入手。比如,支持香港建设“认知客户(KYC)中心”。KYC将包含内地向香港转移的有关企业客户的信息,可用于境内特别是大湾区企业在开展国际业务时的境外合规审查。

激励社会力量参与共同推动基础科学研究发展

数据显示,2011年到2017年,我国基础研究经费投入从411.8亿元增长到920亿元,增长了123.4%。但从基础研究的经费来源结构看,政府财政投入占比高达90%左右,社会力量投入占比甚微。

针对政府九成基础科研投入却“食不饱”的现状,沈南鹏呼吁,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共同推动基础科学研究发展的行动中。

社会力量支持基础科研有两个途径:一是通过社会捐赠为现有科研机构进行基础科研提供更充足的资金;二是通过设立新的民间科研机构为基础科研拓展增量空间。但是目前,社会力量通过这两个途径参与推动基础研究尚处在初期阶段,而一些法律法规呈现出滞后现象,亟需做出调整。

对此,沈南鹏提出了六点建议:

一、提高个人/企业捐赠于基础科研领域的税收优惠程度,引导更多捐赠资金进入基础科研领域。建议对基础科研的捐赠给予相较于对其他慈善捐赠更高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社会捐赠更多流向基础科研,尤其是可对国家重点扶持的科研领域给予更大的优惠力度。

二、调整个人捐赠的免税制度,以此提升个人捐赠意愿。2017年,我国慈善捐赠中来自个人的比例仅有23.28%,其主因是个人捐赠税收优惠还不到位。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额度给予限定,当年个人捐赠超过应纳所得额30%的部分不享受税收优惠,且无法结转到下一年度享受优惠,从而导致捐赠人降低捐赠额度或施捐境外。在德国,个人捐赠额度在年收入20%以内的可申请税收免除,20%以上的部分可转结到下一年;美国规定,超额捐赠在应税收入三倍以内的,可以结转五年全部扣除。这些规定从税收制度上鼓励了个人捐赠。因此,可参考此类做法,准予个人捐赠超额部分结转到未来若干年。

三、进一步明确科技类民非的创新主体地位和作用,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财税优惠和创新创业人才支持等方面将其纳入范围,给予同等对待。

四、推动科技类民非的免税资格相关政策的落实。虽然目前对于科技类民非的免税资格认定有相关规定,但因操作程序和标准不够明确,影响了政策的落实落地,建议针对科技类民非单独制定更为明确、操作性更强的认定标准。

五、解决高端人才薪酬标准受限和设备购置免税范围受限。科研人才和设备是科研类民非发展的关键。由于《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非营利组织中的人员薪酬有相关规定,高端科研和管理人才获取合理薪酬在很大程度上会对机构申请免税资格带来影响。考虑到高端科研人才对基础科研的极端重要性,因此迫切需要解决此类问题。此外,对科技类民非来说,研发设备是支出大头,目前其进口设备已可免税,可考虑在国产设备购置方面出台类似政策。

六、由国家相关部门,尤其是国家新闻单位牵头,创立官方性质的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基础科研捐赠表彰奖项。当前社会捐赠的主要意愿是为提升社会影响力和品牌好感度,而基础科研周期长,捐赠效果不确定性较高,不受捐赠者青睐。因此,需要扩大社会捐赠的美誉度,以此提高社会力量的参与积极度。

推动共享经济高质量发展、稳就业

2018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实施就业优先政策”,明确要把稳就业摆在突出位置,重点解决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群体就业。

“共享经济的发展,不仅直接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而且还在激活更大的就业潜力。”沈南鹏认为,共享经济就业形式灵活、多样,尤其有助于解决简单技能劳动力、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但目前,仍处于发展初期的共享经济面临不少问题,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其稳就业功能的发挥。

为更好地实现共享经济稳就业的功能,沈南鹏给出了四点建议:

一是要倡导监管包容,也要倡导平台自律。在沈南鹏看来,目前社会舆论对共享经济存在非理性批评,在此背景下,应注重为行业营造宽松的环境,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允许和鼓励共享经济充分竞争,用发展的办法来解决前进中的问题,给市场试错纠偏、调整出清以足够时间。

二是创新适应新经济新业态的行政管理方式。首先,共享经济构成复杂、覆盖广泛,要研究和适应共享经济各个细分行业的特点,不宜套用统一的管理模式;其次,共享经济发展快、变化多,如继续套用传统的全流程监管思路,难免求全责备,应转向加强事中与事后监管。

第三,逐步健全共享经济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以适应劳动市场的新变化。近年来,青年的职业观变化迅速,出现了自雇群体、斜杠青年等新型劳动关系。因此,沈南鹏建议,对相关劳动法律进行研究,以适应这种新变化。

最后一点,沈南鹏建言,要探索适合共享经济发展特点的社会保障机制,切实加强共享经济从业者权益保障,为共享经济发挥稳就业功能兜牢底线。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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